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行为
(一)过错行为是指本处工作人员因故意不履行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造成违反合同、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事实,且对行为对象国家、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是对有过错行为的工作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依据。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行为对象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事项不予受理、办理的;
3.未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规定,致使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4.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争吵的;
5.未履行时效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9.故意制造虚假材料和谎报事实的;
10.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1.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责任与处罚
(一)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可单处或并处以下规定: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津贴、部分或全额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辞退。
(二)有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积极、主动为客户和中心挽救损失,且结果良好的;
4.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三)有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求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5.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工作环节的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五)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中心名誉或经济上损失的,过错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制度的实施
工作人员过错行为一经发现或在年度考核期内被投诉,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处理。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由中心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处理决定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做出。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处分管责任人的陈述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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