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
一.缴存
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派遣单位确定,最低为 5%,最高不超过 15%。我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单位缴存的和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并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辞职读书、应征入伍的;进入封存账户封存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以及封存未满两年,但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提交资料:
本人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单位开具的《职工购建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一式五联),《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审批表》(一式四联),
提取事由的有关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购买合同(集资建房的协议、规划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批复)、个人购建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报告(需单位盖章)、首期付款凭证或全额一次性付款凭证(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附夫妻关系证明,由一方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时需提供另一方的委托书,下同);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费用预算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审批资料、工程费用预算表;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其交易正规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缴交契税发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截止最后一月的还款凭证;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变动证明、出境证明或护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时应提供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证明和身份证明;辞职读书、应征入伍的,应提供入学、应征入伍通知书;已经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封存期未满两年,但已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应提供民政局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办理流程:
派遣员工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报告,我中心查询审核盖章。派遣员工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三、贷款
(1)申请条件:
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按规定还贷款的能力;已支付所购建武汉市内自住住房总房价款 30%以上的房款;同意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和住房财产保险等手续;职工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只能以购房人名义申请 ;符合规定的其它条件。
( 2 )备审资料:
《湖北省住房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各4份、户口簿各3份、结婚证3份);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其中,夫妻有一方在省直资金中心或在市直资金中心交公积金的,则需由其缴存资金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备注栏中盖章,或者开具未获贷款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附上借款人及其配偶上一月工资单;房价30%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原件,留复印件3份;合法的、正式的住房预售或买卖合同(协议)原件全套(最少 4份);符合有关售房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3)办理流程:
派遣员工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带上述证件和资料,我中心审核盖章,出具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和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派遣员工将证明等交贷款银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合格发放。
四、还贷
(1)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2)还贷流程:
员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提供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截止最后一月还款的凭证、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如不属于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我中心审核盖章,交资金中心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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