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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人员流动,确保《员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正常履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与本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同与本中心建立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服务关系时,适用本办法。
   与本中心建立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同与本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服务关系时,适用本办法。

   3、 离职管理
   (1)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中心和用人单位,同时,在网上下载并填写《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二),呈相关责任部门审核,最终报送至我中心。
   试用期内或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2)辞退、除名
   员工在合同期内,出现《员工劳动合同》第四条(一)第二款中的情形,经用人单位和本中心确认属实的,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我中心,将员工退回。
   员工在合同期内,出现《员工劳动合同》第四条(一)第三款中的情形,经用人单位和本中心确认属实的,用人单位应在提前30日通知派遣员工的同时,及时告知我中心,将员工辞退。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自用人单位确认除名处理之日,及时通知我中心。
   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在网上下载并填写《退工通知书》(附件三),及时报送至我中心。
   (3)离退休
   派遣员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应自己主动申请退休或由用人单位命令退休,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中心。

   4、附则
   (1)移交、监交
   派遣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在用人单位按照公司内部工作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完毕,由相关部门监交负责人在《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赔偿、结算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依《劳动合同》需办理劳动赔偿和工资结算的,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存有异议,由人力资源中心协助、负责办理。
   凡由用人单位退回、除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事先通知、不作任何补偿。
   (3)法律责任
   员工递交辞职书但未获通知期间,如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离职 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责任。。

   5、附件
   附件二: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doc
   附件三:退工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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